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太原李广成律师为本案撰写的专业《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医方被认定存在医疗过错且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 发表时间: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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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太原李广成律师为本案撰写的专业《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医方被认定存在医疗过错,且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太原李广成律师为本案撰写的专业《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医方被认定存在医疗过错,且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李广成律师代理的是患方,经过认真研究和梳理案情,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李广成律师为本案撰写的专业《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最终,鉴定机构认定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责任。现将本案《患方陈述意见》予以发布。
根据贵中心开展司法鉴定的要求,李广成律师作为患方的代表,出席由贵中心主持召开的本次司法鉴定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要求,我方依据本案医患纠纷发生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现提出下列陈述意见,请各位专家审议,并对本案医患纠纷作出公平、公正、科学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
原告因跌倒腰部疼痛于2022年7月2日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腰疼痹,肝肾亏虚,腰1椎体压缩骨折,于2022年7月5日行腰1椎体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术中放置骨水泥。术后原告疼痛并未缓解,于2022年7月8日出院。
原告出院后好几个月无法起床,而且除了腰疼,背部和肚子等部位也出现疼痛。原告于2023年初去山西医科大学XX医院和山西XX医院检查,结果显示骨水泥进入血管。
目前,患者长期出现腰部疼痛、麻木、肿胀,活动受限等不适症状,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行动和生活,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负担。
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疗过错,现将医方的主要医疗过错简要陈述如下:
国家卫健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八项“术前讨论制度”规定,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本案病历中没有术前讨论记录,由于缺乏相应的记录,患方有理由怀疑医方根本没有进行术前讨论。
(二)医方没有向患方告知替代治疗方案,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
对于腰椎骨折,一般有保守治疗、内固定(打卡子)、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植入骨水泥)三种常规治疗方案,但医方在进行手术知情同意时,直接让患者行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植入骨水泥),没有向患方告知其他两种替代治疗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如前所述,医方没有向患方告知替代治疗方案,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为了逃避相关责任,医方对手术知情同意书进行了篡改。不知道什么时候,医方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以手写的方式增加了根本没有进行过告知的所谓“替代方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四)医方术前没有进行MR检查,未对椎体的完整性和椎体后壁的破损程度进行准确了解,对手术适应证判断不准确,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盲目选择了椎体成形术。
1、只有在严重压缩或后凸畸形或严重骨质疏松的情况下,才优先选择椎体成形术,但本案患者不属于骨质疏松性腰椎骨折,应当优先选择内固定(打卡子),而不应当优先选择椎体成形术(骨水泥)。
2、对于高龄老人,一般优先选择椎体成形术(骨水泥),但本案患者才58岁,比较年轻,以后还要工作,还要干活,应当优先选择内固定(打卡子),才能有比较好的长期效果。
3、医方不可能不知道,内固定(打卡子)有利于椎体高度恢复,有利于骨折愈合,而椎体成形术(骨水泥)只能维持现状,不利于患者的治疗和恢复。
1、医方在实施手术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手术方式不当、骨水泥放置位置有问题以及没有正确固定等过错,导致骨水泥进入患者血管,手术失败,给患者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
2、医方选择的骨水泥的粘度不够,如果选择高粘度的骨水泥,就能降低骨水泥渗漏的发生率,避免骨水泥进入患者血管。
(七)医乐鱼股份有限公司方在术后未进行和完善X线、CT或薄层CT扫描等相关检查,未对骨水泥发生渗漏进行及时诊断和处置。
由于医方的医疗过错,骨水泥进入患者血管内,给患者造成以下损害后果:1、患者腰椎退行性改变和椎间盘突出,加重了损害后果;2、患者椎间盘发生变性,且加速和加重了退变,引起椎间盘突出,导致邻近椎间盘突出加重神经症状,又增加了骨折的风险;3、患者长期腰部疼痛、麻木、肿胀,活动受限等不适症状,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行动和生活,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痛苦和负担;4、不排除已对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刺激性改变,造成肌肉、血管或者神经出现损伤;5、对患者血管和周围组织造成永久性损害并面临严重风险。
综上,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诊疗规范的严重过错,正是由于医方的这些过错和失误,导致腰椎手术失败,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和损失,增加了后续治疗的难度,也给患者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痛苦和负担,医方对此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请各位鉴定专家明察秋毫,依据客观事实和医学专业知识,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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